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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部預告修正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 - 農業剩餘資源資訊平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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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部預告修正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

環境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需求,研擬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修正草案,並修正名稱為「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。本辦法係以環境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(包含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、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、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環境檢測服務業等)為適用對象。

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,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包括提升主管機關「管理權責」與強化對業者之「運作管理」,包括增加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檢測時,應將檢測日期、檢測方法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,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報紀錄與佐證紀錄內容,以及納入地方主管機關亦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不當行為之授權規定,使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得及時遏止不法行為。另考量許可再利用申請與審查實務需求,增加行政作業彈性,刪除紙本件數要求,使再利用許可申請更為「簡政便民」。

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,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index.jsp)下載參閱。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。